漯市监综不罚〔2023〕8-18号
当事人: 漯河市元品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3MA455HPX1D
住所: 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与祁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曹永生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本局在核查属实的基础上,于当日立案。通过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25日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以来,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31日对其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531号),责令在2023年6月9日前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按照规定期限改正了违法行为,建立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事实;
3、整改照片3张和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事实。
2023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8-18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在收到我局的《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531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53其他“除上述规定情形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初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二)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的;(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