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不罚〔2023〕8-21号
当事人: 河南硕宸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3MA47TP1N1C
住所: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与辽河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马高永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办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613号)要求:你公司在2023年6月19日前按照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收费办法。2023年6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办法。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613号)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6月19日前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收费办法,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按照规定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办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613号)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办法的事实;
3、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复印件3份和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办法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3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字〔2023〕8-2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公布广告经营收费办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构成广告经营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收到我局的《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613号)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5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5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2023年6 月 19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