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11-3号
当事人:郾城区沙北马氏兰州拉面解放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9TXL05
住所(住址):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解放路
经营者:马英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解放路的郾城区沙北马氏兰州拉面解放路店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已超过有效期;另外该店餐饮从业人员马英、马国花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经局领导批准,于2月15日立案,并指派王俊峰、崔建设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郾城区沙北马氏兰州拉面解放路店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编号:JYDJ241110301000332,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4个多月;另外该店餐饮从业人员马英的健康证明编号:0000132590,发证日期:2021年7月8日,有效期一年,执法人员检查时,马英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7个月;从业人员马国花的健康证明编号:0000132592,发证日期:2021年7月8日,有效期一年,执法人员检查时,马国花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7个月。
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郾城区沙北马氏兰州拉面解放路店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11-3号),责令当事人:1、限期办理食品小经营店有效登记证明。2、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2023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马英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明超过有效期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案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办理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11103001001372,有效期至:2026年2月21日。
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重新取得了有效健康证明:马英的健康证明编号:0000180008,发证日期:2023年2月20日,有效期一年;马国花的健康证明编号:0000180009,发证日期:2023年2月20日,有效期一年;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当事人恢复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调查认定的事实:城区沙北马氏兰州拉面解放路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超过有效期、从业人员马英、马国花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后办理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5、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后取得新的健康证明;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一份,证明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
违法行为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构成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构成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此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又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 。
处理意见及依据:
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当事人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办理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重新取得新的健康证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60元。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账户: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