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11-10号
当事人:郾城区龙城镇漂亮百分美容美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82N4C9A
住所(住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王庄村 经营者:王伟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王庄村的郾城区龙城镇漂亮百分美容美体店,店内柜上摆放销售的商品全部没有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调查,责令其于2023年4月14日前改正,并下达了“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 [2023]11-10)。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没有改正,随对其进行了批评和督促,当事人立即作出了改正,把制作好的标签现场粘贴完毕,改正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
通过检查和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等方式,依法进行了取证。经支队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6日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查,郾城区龙城镇漂亮百分美容美体店2023年初疫情过后新装修开业,其店内正在经营的商品没有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
2、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3、照片(1-3)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照片(3)证明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的情况;
5、照片(4-5)证明当事人改正后效果;
6、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以前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本局已于2023年5 月17 日对郾城区龙城镇漂亮百分美容美体店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11-10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认定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又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3)《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的行政处罚规定,“违法情形与之相应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为: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账户: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