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河南万泰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河南万泰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名单附后)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多年未依法参加年报公示。经本局通过对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因无人签收、电话联系不上被退回;以及向国家税务总局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调取当事人税务信息等方式,证实上述9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通过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jg.luohe.gov.cn/contents/2384/141183.html)网上公告 送达了河南万泰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权、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未参加年度年报公示和未正常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市监经处罚〔2023〕77号、78号、79号、80号、81号、82号、83号、84号、85号),因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名单
联系人: 方叶 联系电话: 0395-2670670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