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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10-29 10:25 来源:

漯河瑞锋农资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漯河瑞锋农资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涉嫌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连续2年以上(含2年)按规定参加年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经本局通过对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因无人签收、电话联系不上被退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调取当事人税务信息等方式,证实上述19家企业连续2年以上(含2年)按规定参加年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登记地址无法联系。

鉴于以上事实,上述19家企业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于20241024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1922660号-667号、669号-672号、676号-682号),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单

 

联系人:    方叶          联系电话: 0395-2670670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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