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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12315典型案例

时间:2019-09-25 17:55 来源:漯河市场监管

 

018年12月8日,张玉启投诉:在善融商城上购买漯河市帝杰皮业有限公司销售皮鞋1双,单价120元。随后发现商家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和工商广字(1996)380号,宣称其产品“顶级头层牛皮”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需对其进行20万-100万的罚款。且该商家所生产3515强人牌军用皮鞋并无军工厂授权,为假冒品牌。商家发布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有三点诉求:1、依法对商家进行处罚;2、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对消费者给予赔偿500元并退款,电话调解;3、将对商家的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并依法奖励。

2018年12月14日,张玉启就以上情况再次投诉。

处理结果: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书后,首先向张玉启发出《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同时通知漯河市帝杰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崔伟到后谢工商所处理。公司负责人崔伟称:该公司已接到张玉启的投诉,并在12月中旬已退款。所发布广告及广告用语已撤销。并将3515授权书原件上交到工商所。

我局执法人员向张玉启发出《消费者权益调解告知书》,要求张玉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

张玉启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参加调解,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4日向张玉启发出《终止调解告知书》。

2019年5月份,张玉启向漯河市纪检委投诉我局工作人员不作为,并称在投诉时已明确要求电话调解,自己不可能到现场调解。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受理、组织调解。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其要求的电话调解。并及时对被投诉公司进行调查。按照法定程序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