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市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漯河市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速冻类茶点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漯河市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速冻类茶点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8元;没收不合格产品3882袋;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2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速冻类茶点食品进行抽检,得知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7月10日生产的速冻类茶点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宣称非保健食品具有保健功效案
2022年1月14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接上级交办后依法对当事人开办的天猫网店“康为堂某某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上销售的非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2022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办的天猫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上销售的非保健食品“三降茶”商品主图含“血糖过高降下来”内容,并声称具有保健功效“辅助降血糖功能”,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宣称非保健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非法外之地。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日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网购因见不到商品实物,商家宣传介绍就成为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主要途径,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因此,虚假宣传等涉互联网违法行为也日渐突出,打击涉网违法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也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案例三:漯河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1月1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召陵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对漯河召陵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了其生产的卓逸鲜肉玉米煎饺(2022年1月14日),样品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样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SC2022010032)。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零售商店要求停止销售该产品,就地封存,经核实并由公司出具证明,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无法召回。该公司对本批次产品从生产源头进行自查,调查发现是由个别一线生产人员消毒不彻底带入造成的菌落总数不合格。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共生产25件产品,1件被抽检,剩余24件,每件售价66元,共计1584元,每件盈利5元,共盈利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食品安全是一个民生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也越来越重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有助于以儆效尤、净化市场,进一步增强社会规范的震慑力和约束力。也能让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做到规范经营,形成长效机制,让合法经营成为一种价值信仰。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河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分割槽头肉案
2022年2月2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依法对河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分割槽头肉的行为做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分割槽头肉(78件1560Kg);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日常食品监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原料库内存放有色塑料袋包装的分割槽头肉78件,产品外包装上无厂面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型号等信息。经查,该78件槽头肉是当事人在安徽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猪头产品经二次分割的产品,产品虽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但未按照GB7718-2011国家标准进行标注。当事人购进用于生产的原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对企业进货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确保所采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压实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案例五: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查处漯河某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案
2022年2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依法对漯河某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餐厅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9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漯河某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餐厅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全校学生86人,教师12名提供餐饮服务,餐费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西城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教学秩序。幼儿园作为餐饮服务的主体,更需注重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