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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时间:2022-11-28 09:00 来源: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新麦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新麦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安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报线索,显示河南新麦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妙趣友”牌肉松饼、“亿佰冠”牌肉松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4月12日分别生产两批次“妙趣友”“亿佰冠”牌肉松饼共计45箱,以40元/箱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二: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六零售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六零售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六零售部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予以核查。经查,该零售部于2022年1月购进食品黄金玛卡30盒、红钻伟哥40盒、孟加拉虎30盒,购货时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资质,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2年1月至3月该零售部违规销售食品黄金玛卡、红钻伟哥、孟加拉虎等性保健食品,共计3小盒60元,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药品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不当服用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案例三: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市华龙区黄河电料门市部销售侵权商标产品案

2022年10月10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濮阳市华龙区黄河电料门市部销售侵权商标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7.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电料门市部存在销售涉嫌侵权商标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62盘涉案“郑星牌电线”,经鉴定为侵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郑星牌电线”250盘,违法获利1625元,违法经营额5854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力电线是用于电力传输的一种建材,电工材料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经营销售侵权商标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确保电力电线产品质量。

案例四: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桐柏县舒视鹰青少年视力健康科技店发布使用国旗、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案

2022年9月21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柏县舒视鹰青少年视力健康科技店发布使用国旗、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4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桐柏县舒视鹰青少年视力健康科技店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桐柏县舒视鹰青少年视力健康科技店为吸引顾客在广告页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标注“改善提升视力、预防眼疾”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促生了一些商家打着“关注青少年”的旗号,通过宣传一些“伪科学”,将商品或服务的效果夸大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三友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2年10月13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对漯河市源汇区三友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漯河市三友液化气站涉嫌充装翻新气瓶行为开展检查。经查,该液化气站从河南天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购买检测气瓶140只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对标示“河南天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字样的液化石油气瓶予以抽样检验,6只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教育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经营理念,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案例六: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违规收费案

2022年9月28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6.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涉嫌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经查,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多收取患者“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共计9089元,超标准收取患者“基础麻醉费”“中频脉冲电治疗费”“急诊留观、床位费”共计15万元,重复收取患者“静脉采血费”“精神病护理费”“取暖费”“级别护理费”共计38.78万元,未经审批收取患者“病房加床费”11.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看病贵”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秉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理念,不断整治和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有力保障群众对医院服务收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帮助患者减轻就医看病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罗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酥(原味)案  

2022年5月26日,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罗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花生酥(原味)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8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7日,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报告,标示该厂生产经营的花生酥(原味)“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由于原料花生在仓库储存不当,造成生产出来的该批次花生酥(原味)过氧化值超标,被查处时已销售64盒,违法所得10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是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食品的质量。食品严重变质时所产生的醛、酮、酸等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 ,导致肠胃不适 、腹泻,甚至损害肝脏,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物会加剧心血管、肿瘤等慢性疾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八: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2022年7月1日,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对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5日,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案件线索,显示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在对河南龙爵服饰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中,涉嫌违反认证规则。经查,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对河南龙爵服饰有限公司认证并初次颁证定期进行监督审核,2020年3月24日河南龙爵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搬迁,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而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对河南龙爵服饰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年度监督审核中,认证客户的检查记录不符合条款为空白;认证客户的名称、地址、认证范围均不符合认证程序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着该企业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诚信传递方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了认证工作的有序规范实施,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社会建立诚信体系,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晟浩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案

2022年7月20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晟浩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8.5元;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3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禹州市晟浩酒吧允许其女儿及其四名同学(均系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消费。经查,该酒吧向五名未成年人销售啤酒、苏打配制酒13瓶,其中酒精度为3.1%的乐堡啤酒5瓶,酒精度为4.7%的白熊啤酒1瓶,未成年人禁止饮用的苏打配制酒7瓶,共消费1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行业规章均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或者劝诫未成年人不要饮酒的规定,禁止酒吧、网吧、游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推销食品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十: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查处鹤壁市开发区众城曹曹酒城便利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擅自在网络上销售分装啤酒案

2022年11月3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依法对鹤壁市开发区众城曹曹酒城便利店超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分装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653.6元;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2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鹤壁市开发区众城曹曹酒城便利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从2022年4月起,将其购进的24桶共480升“斑马精酿”啤酒,按1升/瓶进行分装后在其门店内和曹曹酒城App上进行销售,截至案件调查时获利165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不是食品经营法外之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商家管理,建立专业有效的审核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严惩食品行业中的非法逐利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