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友膳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9月9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友膳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面粉;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河南友膳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加工挂面,一袋开封使用的特精粉(小麦粉)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涉案面粉是之前加工未用完,被工人卸货时压在最下面,该单位复工生产时,因疏忽未注意查看面粉是否超过保质期,直接拆开袋子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面粉过期会出现霉斑、结块、气味异常等,变质的面粉中会存在黄曲霉、毛霉、米曲霉等产毒菌,面粉长期储存在潮湿、炎热的环境中,会滋生虫子,不宜继续食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行为,有效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市北辰绿色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9月30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源市北辰绿色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9.5元;罚款5.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显示标示济源市北辰绿色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该合作社销售的不合格肥料系从湖北美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3.6万元,违法所得106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复合肥料可以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是农业生产物质基础之一。不合格复合肥料达不到农作物对养分的需求,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昌市莲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许昌市莲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28箱“魔芋素食”;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0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许昌市莲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发现食品“魔芋素食”228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0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予以查封。经查,许昌市莲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生产228箱“魔芋素食”,为以最新生产日期进行销售,擅自将生产日期篡改为“2022年09月01日”;货值金额3648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是指个别不法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这种行为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从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全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案例四: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山县龙山乡中新烟酒副食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9月30日,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山县龙山乡中新烟酒副食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3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7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山县龙山乡中新烟酒副食店涉嫌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核查。经查,当事人擦除方便面原生产日期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其中白象大骨面销售5件(105袋),售价2.6元/袋;白象大骨面多半袋老坛酸菜牛肉面销售10件(360袋),售价2.25元/袋,违法所得108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胆大妄为、铤而走险、昧着良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用法治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鄢陵丹丹塔干菜调料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案
2022年4月22日,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鄢陵丹丹塔干菜调料商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芝麻香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1日,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鄢陵丹丹塔干菜调料商行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该商行经营的芝麻香油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该商行从项城市富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颐升牌芝麻香油40瓶,金额280元,购进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看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购进后进行销售,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六: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9月21日,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管局对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乘客电梯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管局对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开发项目(鑫川花苑)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0部乘客电梯因无出厂技术资料等原因,一直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使用未检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了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案例七: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柳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2年4月28日,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柳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7日,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河南柳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铭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爆破试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复检,筒体爆破试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与上述检测报告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生产“中铭牌”干粉灭火器100具,成本价每具50元,销售价格60元/具,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严重威胁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消防安全质量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及时规避消防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案例八: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涧西区王某某牛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制品案
2022年9月13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涧西区王某某牛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7日;没收违法所得608.4元,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牛肉1823.06公斤;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洛阳市涧西区王某某牛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生牛肉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注水肉”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和“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九: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漯河市龙跃车业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出厂、销售电动三轮摩托车案
2022年3月1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漯河市龙跃车业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出厂、销售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9万元;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漯河市龙跃车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出厂、销售电动三轮摩托车等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擅自生产“豫彭牌”电动三轮摩托车310辆,销售277辆,违法所得138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电动车市场秩序,对规范认证活动,提升认证服务质量,依法维护认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案
2022年6月28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万元;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8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祥云办事处席庄村001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进行小作坊登记,在分装手工蛋卷等食品过程中擅自更改涉案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违法所得1.0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使其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