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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批)

时间:2022-12-23 21:21 来源: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十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轩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注册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保健食品案

2022年7月19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州轩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注册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轩生堂牌四怀糖脂安胶囊”36.97万粒,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对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做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罚款20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3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保健食品国抽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轩生堂牌四怀糖脂安胶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留样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6个批次留样产品中的2个留样产品检出“麻黄碱”。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检验,结果仍检出“伪麻黄碱”“甲基麻黄碱”“麻黄碱”等成分。该公司未按照注册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更加重视生活品质和生活质量,尤其中老年群体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目前国内保健品市场种类繁多,良莠不齐,导致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违规违法生产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直接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还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22日,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15日,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一处民房内生产加工减肥产品。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涉事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生产设备5台、压片糖果和原料400余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自2022年3月起,吴某在网上购买果粉、利尿素、纤维素、西布曲明、硬脂酸镁、白糖等原料,利用压片机生产减肥糖果、减肥胶囊、减肥咖啡等减肥产品,并通过“淘宝”“拼多多”等平台联系买家进行销售,产品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是一种我国已经禁止销售的“减肥药”,可抑制食欲中枢,促使人体的胃部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从而达到减肥的目的,但同时也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严重时可致脑中风甚至死亡。将此类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是落实“四个最严”的体现,有力警示了部分唯利是图的经营者,莫违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查处召陵区永丰彩钢厂使用未经检定特种设备案

2022年6月24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召陵区永丰彩钢厂使用未经检定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召陵区永丰彩钢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安装有一台门式起重机,工人正在操作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该公司未能提供门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召陵区永丰彩钢厂于2016年8月安装该门式起重机,随即投入使用,其间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除事故安全隐患,保证特种设备正常运转。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多种监管措施,消除问题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案例四: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53.5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8月25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显示标识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 “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生产“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30件,销售价格为67.5元/件,已全部售出;2022年1月20日生产“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33件,销售价格为64.5元/件,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五: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艾伊萨”清真水饺注册商标侵权案

2022年9月21日,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艾伊萨”清真水饺注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16日,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一辆自河北发往陕西的冷链货车满载饺子停靠在延津县境内,该批冷冻水饺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经查,马某某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与河北玛格莱清真食品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生产加工“艾伊萨”清真水饺2440箱,违法经营额17.8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山寨食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保障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六: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偃师区御尚品油脂调味品加工厂香油非法添加案

2022年6月2日,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偃师区御尚品油脂调味品加工厂生产香油非法添加“香油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多份关于偃师区御尚品油脂调味品加工厂生产香油的《检验报告》,称香油产品中检出“乙基麦芽酚”成分,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2月,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其拆除全部机器设备。2022年4月,该局再次收到其生产香油的不合格报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设备拆除后。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深入调查,发现其新的非法加工窝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生产的香油及生产工具、设备等予以扣押。因案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乙基麦芽酚”是香油精的主要成分,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摄入过多“乙基麦芽酚”,易引起肝肾损伤,影响骨骼生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查处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2年12月9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三门峡市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收到举报,称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原世纪苑项目商铺存在不合理加价收取电费、水费的行为。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委托河南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的收费进行审计,显示扣除损耗后多收电费价款金额为15.08万元;多收取用户水费价款金额为3.4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关系营商环境的优劣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供水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推动政策落到实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八: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黄豆豆油皮案

2022年11月8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黄豆豆油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抽不合格报告,称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生产经营的黄豆豆油皮(生产日期:2022年5月15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食品生产8箱,每箱36袋,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92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常见的防腐剂,主要应用在饮料、调味剂以及腌制食品中,不允许添加于豆制品,若长期过量食用苯甲酸超标的食品,会对肝脏功能产生损伤。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超限量、超范围添加防腐剂的食品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用实际行动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九: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桐柏县华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E92#、E95#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案

2022年11月23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柏县华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E92#、E95#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6.76元;罚款10.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0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柏县华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并对销售的汽油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该抽检批次E92#、E95#车用乙醇汽油所检项目中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从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E92#、E95#车用乙醇汽油,其中,E92#车用乙醇汽油共购进2吨,购进价格8820元/吨,销售价格6.88元/升;E95#车用乙醇汽油购进1.5吨,购进价格9730元/吨,销售价格7.68元/升,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3781.76元,违法所得1546.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既是提升成品油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成品油质量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案例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包装箱案

2022年9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卤制猪头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外包装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外包装箱40个,没收特级猪头肉156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发现,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生猪头肉,经过加工处理,制成非即食的特级猪头肉食品199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000元。经查,上述食品外包装箱标注为伪造冒用其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系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卤制猪头肉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黑作坊”,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十一: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案

2022年11月17日,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40.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2日,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一仓库内存放有标识为河南东方国陶酒业有限公司字样的白酒产品、原酒、空酒瓶、及生产白酒所需相关产品等,当事人无法提供白酒生产许可证。经查,该仓库租赁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用于灌装散装白酒1.5吨,货值金额3万元;仓库罐装成品白酒货值金额1.022万元,货值总额4.02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酒使用伪造产品商标和外包装,使大部分消费者难以辨别,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购,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极大地震慑了假酒生产经营者,也对不履行查验义务的各类食品经营者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

案例十二:信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案

2022年8月22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130余吨、重型半挂运输车5辆。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8月22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固始县方集204省道下口蛇口附近有进口冷链食品分包窝点,并有可疑车辆长时间在附近停留。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可疑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运输车5辆,车内装载有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5681箱、130余吨,货车司机及押车人员现场无法出示该批货物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且不能提供货主及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因案情涉及信阳市多地,2022年9月1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信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处置。经查,查获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包装标签显示原产地为巴西、巴拉圭,为国家防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信阳市市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物流运输走私冻肉及制品隐蔽性强,安全隐患大。当事人无法出示该批货物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不明冷冻肉一旦流向市场,会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不明冷冻肉,有效阻止食品安全隐患的发展,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