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市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舞阳县局查处舞阳县某某超市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28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舞阳县某某超市销售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慢酵酸奶(复原乳)1件,并处罚款6.9万元。
2021年11月24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舞阳县某某超市销售的山东某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慢酵酸奶(复原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12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件,已销售4件,进价45元/件,零售价50元/件,违法所得共计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山梨酸及其钾盐,毒性小,抗菌力强,是一种常用的防腐剂。防腐剂的添加虽然很好地延长了食品保质期,但超剂量的使用也会危害人体健康,并且该慢酵酸奶(复原乳)不允许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安全稳定和重大公共利益。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完整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食品安全。通过本案的查处,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市召陵区某某加油站使用作弊工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2年6月2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涉嫌使用作弊工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成品油,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1日对该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利用电脑程序对可能作弊的设备进行了人为控制,执法人员对可能作弊设备进行现场计量测试,确定该站加油机计量失准,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成品油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五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该案件的办理,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芦荟润肠通(固体饮料)案
2021年11月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漯河市质量技术检验测试中心对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0日生产的“芦荟润肠通(固体饮料)”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芦荟润肠通(固体饮料)90盒;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罚款51000元。
本案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是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之一。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某某孕婴生活馆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婴幼儿食品案
2022年8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与漯河市源汇区某某孕婴生活馆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历时2年的食品安全案件予以圆满结案。2020年8月11日立案的漯河市源汇区贝贝拉姆孕婴生活馆经营婴幼儿过期食品货值426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70000元行政处罚。
漯河市源汇区某某孕婴生活馆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听证要求,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关门停业,负责人无法联系,逃避责任,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5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通过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及查询并与当事人沟通,于2022年8月把执行罚没款执行到账,历时2年的食品安全案件予以圆满结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食品对社会造成安全隐患,特别对婴幼儿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及时有效的把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斩断,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事实证明当事人违法后逃避责任行不通。
案例五: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生活超市经营混有异物、掺杂、掺假薄荷糖案
2022年6月17日,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生活超市经营混有异物、掺杂、掺假薄荷糖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薄荷糖5斤;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8 日,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生活超市在售的薄荷糖,其中一袋中糖块上发现黑点,一袋中混有卫生纸屑。经查,当事人经营活动中销售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薄荷糖,共销售出去15.716斤,单价4.5元每斤,经营额 70.5元,盈利10.5元,目前店内剩余5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行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感官性状(色、香、味、形等)是评价食品的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食品质量。食品中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行为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