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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3-05-25 00:00 来源: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漯河市临颍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钠项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日,临颍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检测报告》,显示漯河市临颍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薯条(规格:375g*10包,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1日)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薯条15件,每件售价51元,货值金额7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临颍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65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容易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食品,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7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收到国家抽检平台《检验报告》,显示漯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7日生产的土豆粉条经陕西省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残留超标)。经查明,2022年9月7日,漯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定制生产土豆粉条16箱,货值金额931.2元,上述土豆粉条经检验铝残留超标,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1.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赵某某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3月24日下午,召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实名投诉信后,在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天使幼儿园南50米路西门面房,对“万商易购”食品店进行检查,当事人赵某某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在该店南侧货架上发现二瓶“河阴养生石榴酒”,瓶身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的食品标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对违法案件的查处,让食品经营者真正负起自己的主体责任,有助于促进食品行业合规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查处漯河市西城区某水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9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对漯河市西城区某水果超市经营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抽检。2022年10月27日收到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超市从大刘镇市场上以每斤0.9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绿豆芽、黄豆芽6斤,进货是在市场上摊点上购买的没有办法完整提供不合格豆芽食用农产品的来源的相关票据凭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西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检,依法严厉打击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五: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舞阳县局查处舞阳县某农资店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

舞阳县某农资店销售因销售的“鄂中”复合肥料有效磷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2023年3月28日,受到到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3400元的行政处罚。

舞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2022年9月19日委托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舞阳县某农资店所经销的“鄂中”复合肥料(N-P2O5-K2O  25-13-8 总养分≥46%  净含量50kg )进行抽检。经检验判定该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舞阳县某农资店于2022年9月15日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鄂中”复合肥料6吨,进价为3700元/吨,销售价为3900元/吨,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34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之规定。

农资质量事关三农利益、农业基础地位和美丽乡村建设。农资市场监管任重道远,确保农资质量安全责无旁贷。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抽查检验职能,加大抽检频次和依法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合格农资销售行为,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