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漯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客运电梯案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接消费者匿名投诉,称漯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两部客运电梯没有任何年检标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客运电梯,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租赁该栋楼作为公司经营场所(与房东签订有租赁协议,协议第四条注明“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由甲方提供并确保安全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并拥有楼内两部客运电梯的使用权,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特种设备(客运电梯)检验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电梯检验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15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9万元。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运行安全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漯河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发送广告案
2023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区某街道路边停放的汽车门把手上投放有广告页,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收集车辆上的广告页。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广告页是该公司发放。2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办案人员通过收集固定书证物证、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客户,拓展业务,印制了广告页2000份,在该公司附近、闹市区、会展中心周边等地方向商铺和路边停放的无人车辆上发放,截止调查之日发放了1800余张,其中大部分发给了商铺,部分插放到了路边停放的汽车门把手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构成违法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送广告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违法发送广告行为的查处整治,使当事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有关区域违法发送广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维护了文明城市的形象。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3年3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对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2114.7元;罚款57885.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9日,国家部环保督查组现场对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经营的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经快检该加油站销售的柴油涉嫌不合格。2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委托河南诚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柴油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柴油的硫含量、闪点共两项不合格。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截至案发时(2023年2月19日)存在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既是提升成品油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成品油质量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对漯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火锅底料、火锅底料油移送案
2022年11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漯河市质量技术检验测试中心对漯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火锅底料、火锅底料油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那可丁,罂粟碱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21〕1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9日,郾城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火锅底料、火锅底料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使用的火锅底料和火锅底料油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形,此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于2023年2月24日已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与司法部门工作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者起到了震慑、教育作用,体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漯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4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内容为:“被抽检单位名称:漯河某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漯河某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检食品名称:手撕面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结果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异议申请相关佐证材料。2022年11月7日,经报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后经调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200件手撕面包,于2022年8月22日全部销售给禹州市某副食商行。2022年10月9日,上述食品经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为不合格。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但该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140元; 2.罚款5万元。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相符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要求。食品安全大于天,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局将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的高压姿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