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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时间:2023-08-31 09:02 来源: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10日,因2023年2月27日接到投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的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某食品旗舰店)的客服人员在与消费者沟通时因消费者好评返现1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好评返现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形成警示,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努力打造公平竞争、活而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查处漯河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内容为:“被抽检单位名称:漯河某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检食品名称:黑巧坚果燕麦脆;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结果未提出异议。2023年3月16日,经报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后经调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1月1日生产的10箱黑巧坚果燕麦脆,于2022年11月4日全部销售给安徽省亳州市某商贸公司。2023年2月15日,上述食品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为不合格。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但该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 2、罚款5万元。                                               

菌落总数超标是导致食品卫生不合格的重要原因,由此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也不少,既给食品企业带来了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也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了危害。因此,想要稳定,有效,长期的控制住菌落总数超标问题,和其选择的消毒产品及消毒方案不正确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对食品行业的深入了解和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是解决产品菌落总数的一个重要因素。民以食为天,食品工业不是口头上所说的道德革命,而是一项系统的技术革命。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应提高标准,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生产技术及环境的升级改造和选用消毒剂,确保食品安全。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分局查处漯河市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95#车用乙醇汽油,合计销售总额22001.08元,共获利84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841元;2、罚款29159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案查处,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不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才能更好满足、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质量需求。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漯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

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实际经营地址)“某商贸城(平顶山卫东区某百货店)”,未经授权擅自在互联网商铺上宣传使用江西吉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九层伕”,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漯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方的允许下,大量的使用“九层伕”的商标进行宣传,混淆销售同类型商品,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截止调查结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及负面影响,涉案金额不大,并积极整改,属一般违法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五: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岗镇某卫生室发布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案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投诉举报,称王岗镇某卫生室散发的医疗广告宣传页内容涉嫌违规,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该卫生室内张贴有“某卫生室主治带状疱疹(俗称缠腰蛇)百分百治愈 电话:13********* 联系人:李某某”等广告语的宣传页。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遂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在临颍县一家广告制作店里印制了内容为:“某卫生室主治带状疱疹(俗称缠腰蛇)百分百治愈 电话:13********* 联系人:李某某”等广告语的宣传页,该广告宣传页共印制了4000份,广告费用共计3000元。其中一份宣传页贴在当事人卫生室内墙壁上,剩余的广告宣传页在临颍县内散发。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主治带状疱疹(俗称缠腰蛇)百分百治愈”等内容的宣传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案件情况,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1.4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在本县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