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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时间:2023-12-06 08:45 来源: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市某食品园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某食品园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6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抽检了漯河市某食品园生产的香葱薄脆饼干(生产日期:2022年05月03日),经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样品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因个别一线生产人员消毒不彻底带入造成了菌落总数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依法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商家进行严厉查处,尽到了监管职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其他商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经营,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和放心的食品产品。

案例二: 郾城区沙北某小吃店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郾城区沙北某小吃店因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郾城市场监管分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后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1月13日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履行罚款缴纳义务;郾城市场监管分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并于2023年7月25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拒绝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郾城市场监管分局遂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立即缴纳罚款1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元,两项共计2000元。现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某养生馆经营产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街道“某修脚采耳”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所销售的脚气水、脚气膏等商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查处某商店销售茶叶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案

2023年8月24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召陵区某商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袋装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厂地等信息。经查,当事人2023年8月19日从召陵区光明路市场购进茶叶20袋(2公斤)在店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0月1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茶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合格半干拉面案

2023年9月1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8月15日生产的半干拉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不合格半干拉面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该批次产品共生产销售了1012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