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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时间:2023-10-31 14:55 来源: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燃气安全专项监管执法和消防产品质量违法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滑县秦记商贸流通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0日,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滑县秦记商贸流通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的“苏泊尔新一代”“佳钰欧派蓝色境”牌家用燃气灶具及购进、销售的7种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均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货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查,该店自2022年4月以来在其经营场所违法加工生产家用燃气灶具,生产218台、销售124台,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3C认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当事人购进、销售的7种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未经3C认证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04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成品114台、原辅材料717个(包)、包装物895个、生产工具2件;罚款10.5万元。  

案例二:内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城岗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2月10日,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望城岗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核查发现该液化气站对超期气瓶进行充装。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河南南阳英威东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卧龙”牌过期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收取费用102元,该气瓶有效期至2021年8月。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21日,内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案例三: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家世界购物广场春水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8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春水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的燃气灶3台,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厂家强制性认证资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分别以35元/台、135元/台的价格购进燃气灶5台,已销售2台。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8月2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万元。 

案例四: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彬家电销售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24日,开封市杞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杞县于镇舒彬家电销售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佛山市顺德区鸿海电器厂生产的4台家用台式燃气灶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以60元/台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家用台式燃气灶具4台,购进时没有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9000元。

案例五: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众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5月1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大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公司销售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经查,2022年1月12日,该公司以12.5元/个的价格购进不合格调压器100个,销售98个,违法所得24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月3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罚款2400元。

案例六: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迎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5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郑州迎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大用家”“爱妻”“炉冠”等品牌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以45元/台、115元/台价格购进上述燃气灶具37台,货值金额为5408元,销售10台,违法所得1130元。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罚款4160元。

案例七: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案

2022年9月16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使用的燃气管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燃气管道未经检验仍在使用。经查,该公司使用的GC豫HI0065燃气管道注册使用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2015年3月21日,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期限后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案例八: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州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2年12月12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林州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现场对该公司销售的灭火器进行检测,经抽检检验结果为: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胺)不符合GB 4066-2017《干粉灭火器》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以40元/具的价格购进40具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8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2月16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干粉灭火器;没收违法所得875元;罚款2600元。 

案例九: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芳辉消防安全应急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3年4月18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河南芳辉消防安全应急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抽检显示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胺)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要求的结果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生产该批次灭火器50具,已全部售出,货值375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5月16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4500元。

案例十: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市西城威源物资商贸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4月1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济源市西城威源物资商贸行销售的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产品中的灭火剂充装重量误差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MFZ/ABC4型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6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7月31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