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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03-15 18:31 来源: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舞阳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案

2024年1月2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舞阳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云边白酒四星陈酿10箱、五星陈酿3箱零4瓶;罚款57750元。

2023年9月26日,我局接到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函,对舞阳县某超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购进20箱白云边四星陈酿、8箱白云边五星陈酿在其超市予以销售,截止2023年9月26日我执法人员到该超市检查时共售出白云边四星陈酿10箱,白云边五星陈酿2箱零2瓶,该批白酒货值共计9520元。

2023年9月26日,我局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10箱白云边四星陈酿、3箱零4瓶白云边五星陈酿予以辨认,辨认结论为:经综合辨认,该批酒非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四星外箱编码均一样,与公司产品不符,五星内盒铆钉均为二次封口,属假冒、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罚。

个别经营商户或者是生产企业,为了多赚钱,存在侥幸心理,销售一些侵权商标的食品,若监管部门未发现了就会大赚一笔。但是被发现了监管部门那可是必罚,严重者甚至是坐牢。对于这样的情况让老百姓买不到正牌、放心的食品,给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带来一定危害。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针对于此,告诫各个经营商户或者生产企业者,要规范经营、文明经营,经营让老百姓买到放心的、正牌的食品。

案例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案

2024年1月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漯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罚款15000元。

2023年10月19日,依据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线索,对漯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分局执法人员按照线索,在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昌建教培大厦,对漯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其场所内桌子上发现彩色广告宣传页100张左右,上面印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等内容,当事人称这些彩色宣传单在郑州市印刷,印了1500张,广告费用86元,没有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严厉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  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舞阳县某超市综合销售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案

2024年1月10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舞阳县某超市综合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实心郎”国宴荷花酒32瓶。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舞阳县某超市综合销售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实心郎”国宴荷花酒32瓶。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舞阳县某超市综合销售部销售的“实心郎”国宴荷花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是侵犯该公司“实心郎”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实心郎”是该公司第4276149号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罚。

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商标侵权行为会破坏企业的品牌形象,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召陵区某玩具商行销售无产品标识玩具案

2023年12月2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漯河召陵区某玩具商行销售无产品标识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没款500元。

2023年10月17日上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依法对召陵区光明路市场的漯河召陵区某玩具商行开展检查。经查,该商行销售的玩具:小手枪、萝卜刀和减压球的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产品标识。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三种玩具没有进货凭证,分别购进一箱,数量分别是每箱30、100、100个,销售价分别是6元、4元和3元一个,销售额880元,案发时分别剩余1、10、8个未销售,非法盈利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本案的查处,在保障儿童消费安全、净化儿童玩具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案例五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经营假药甲茸壮骨通痹胶囊案

2024年1月2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周某经营假药甲茸壮骨通痹胶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12日,投诉举报人陈某到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投诉举报,称其在淘宝网网络店铺购买的药品疑似假药,产品名称: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其提供有快递单号、订单编号,发货地址等信息。2023年12月13日,经漯河市公安局协助调查,发现上述申通快递单号的快递发货人为周某,发货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发货地址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2024年1月1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出具了《关于“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定性问题的函》,认定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假药。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网络销售已成为市场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销售药品也成为很多人喜欢的购买方式。而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网络平台销售者进货渠道来源不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都是通过网络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在购买时仅能看到产品图片和销售评论,这就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本案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络销售违法产品的案件,人们的法律意识尚还淡泊,对违法产品的客观认识尚不明确,无法区分那些是合法药品、那些是披着药品外衣的违法产品。本案中,当事人所销售的是看着像合法药品的假药,该类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存在隐蔽性强等特点,为执法监管增加了难度。本案在侦办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利处,通过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前期的案情通报、综合研判,确定了违法产品和违法嫌疑人,再结合行政机关的技术支持和公安机关的刑侦手段,快速侦破了该类案件,为今后严厉打击互联网网络犯罪提供了蓝本。

案例六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市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不合格案

2024年1月29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3年11月27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漯河市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共生产当批次定量包装桶装饮用水17L/桶96桶、18L/桶98桶,上述产品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不足,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悖商业道德,违背经营诚信。因此,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厂家、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郾城区某快餐店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月29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法对郾城区某快餐店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8瓶,罚款1000元。

2023年12月17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郾城区某快餐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有标注为“汾酒”的白酒8瓶,货值金额600元,上述8瓶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及权利人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