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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4-05-10 10:00 来源: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颍县某美容美甲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1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颍县某美容美甲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临颍县某美容美甲店在门店张贴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违法广告,经核查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在店铺内张贴“99元减肥卡  一个月不限次  暴瘦6-20斤  养生塑形  每人再送价值98元塑形一次  草本秘罐  源自天然”内容的广告。上述宣传内容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近年来,养生行业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时有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机构以所谓不限次数、减肥保证等噱头,为养生效果背书。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尽量要求机构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对广告中的宣传效果保持警惕,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适度消费。

案例二  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漯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1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漯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违法广告,经核查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发布含有“35年木作专家  一站式高端全屋定制  全实木水漆定制拒绝免漆颗粒板、密度板  国家人民大会堂指定木作品牌  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代码股603216”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宣传内容中含有无法验证的引用语。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1474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商家在销售或者推广商品时,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会宣传自己的商品有国家机构指定或合作,以显示其商品“有一定技术含量”,但现实中存在实际未取得合作或合约期限已经终止等情况,消费者应当及时查验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购买问题商品。

案例三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某百货零售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2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漯河市源汇区某百货零售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654.2元

2024年1月3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和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源汇区某百货零售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请示局领导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日,在所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尚未被许可的情况下,从其他店铺购进香烟进行零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香烟210盒,销售金额2969元,违法所得210元;尚未销售香烟22盒,价值3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其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国家税收,同时因其位于校园周边,更存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风险。市场监管应加强部门协作,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校园周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商超、文具玩具店,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案例四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河南省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河南省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58750元。

2023年11月1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河南省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生产沙棘果汁饮料500件并以每件17.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8750元。上述沙棘果汁饮料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食品生产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任,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责,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此类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案例五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2月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法对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10291.67元。

2024年1月9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某医院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电梯维护保养,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对电梯进行维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乘客电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维保单位未及时严格落实电梯使用环节安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维保状况不明,带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应依法查处,切实守护群众生命安全。

案例六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漯河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2月2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漯河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规定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23年12月6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漯河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使用的《儿童乳牙卡》和《充值卡须知》医疗服务协议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口腔所有”条款内容。当事人共办理充值优惠会员2例,充值总金额19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项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十八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合同拟定方,规定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致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出现严重失衡,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市场监管应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举报投诉数量不断增长的趋势,加强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霸王条款等违法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推动市场秩序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