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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4-06-20 17:16 来源: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6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70元;2.没收不合格食品22箱;3.罚款65000元。

2023年12月4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对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道肠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不合格食品。2023年12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复检。2024年1月3日,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复检报告,仍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2023年12月6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标称为“香多客”地道肠共计43箱,每箱销售价为190元,货值金额合计81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可能会对人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危害生命。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有着严格的要求,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市场监管部门应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杜绝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源汇区某网吧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案

2024年3月13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依法对源汇区某网吧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00元。

2024年2月2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根据检查结果,对源汇区某网吧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烟草制品分别是芙蓉王9包,24元/包;乐途17包,15元/包;玉溪9包,24元/包;黄鹤楼5包,15元/包;红旗渠4包,12元/包;苏烟9包,23元/包;帝豪1包,12元/包;价值共计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三  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漯河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19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漯河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4年1月17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临颍县广告监测平台涉嫌违法线索:“漯河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网络发布广告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聆听师傅说”的微信公众号是当事人注册使用的。当事人因公司业务不好,2022年5月受朋友邀请在微信发布广告销售“山楂大枣莱菔丸(养胃丸)”。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为:“此山楂大枣莱菔丸(养胃丸)经本平台义工家人以及众多佛友们使用后确认效果极好,祖传秘方养胃丸、祛湿排毒、古法炮制、纯素食 规格:一瓶30丸、一丸9克 一瓶包邮 北京东燕郊发货 默认发麦芽糖款”、“主治:急慢性胃炎、浅表性胃炎、糜烂性胃炎、出血性胃炎、肥厚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胃下垂…”等内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的商品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实际是食品。该广告是当事人找临颍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发布,设计制作维护费用共15000元。自当事人发布广告之日至案发之日,商品“山楂大枣莱菔丸(养胃丸)”未销售,无盈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保健意识增强,食品、保健品已经成为人们增强体质、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人民群众对疾病的恐惧及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通过夸大食品、保健品功效等方式推销产品。本案的查办,是对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有力打击,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鞋业加工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包装实施混淆案

2024年3月26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鞋业加工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包装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侵权鞋盒20个;3.罚款3000元。

2024年1月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鞋业加工店经营场所现场堆放印有“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字样的鞋盒,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包装装潢,经领导审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应客户需求从孟庙镇薛某处购买标注有“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字样的鞋盒20个,购进价每个1.8元,货值金额36元,期间加工无标识毛皮鞋20双,成本货值金额每双50元,未销售获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处罚。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会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会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 

案例五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4年3月2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漯河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2月21日上午,召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派人送达的商标侵权举报书后,在其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该店铺门面房进行检查,店铺二间,内有二名店员正在操作电脑,三台电脑开机工作中,执法人员通过浏览网页发现电脑中有淘宝平台“猫人优品专柜店”、“抖音官营内衣店”、“抖音内衣直营店”、“抖音品牌内衣专柜店”等网页正在运行,都有猫人注册商标标志,现场未发现销售的内衣等商品。经查,当事人使用猫人注册商标“猫人”“猫人图标.jpg”标志及销售猫人内衣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经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四份鉴定报告显示店铺销售的“猫人”牌内衣都是假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本案是对网络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产品典型案例,通过对本案的处罚,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行业市场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出了指引,有助于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