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五)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某水产品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销售水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4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源汇区王某水产品店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000元。
2024年3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发现漯河市源汇区某水产品店“缺斤短两”网络舆情的抖音视频,经核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将涉案电子计价秤送漯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3月30日收到检验结果,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款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的行为,背离诚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应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紧盯关系人民群众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业,及时发现和查处,并进行严厉打击,教育广大商户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市召陵区某百货商行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19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对漯河市召陵区某百货商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500元。
2024年3月25日上午,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商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根据检查结果对某百货商行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24年2月底以来,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和预包装食品时,有一部分在货架上没有价格标签、没有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价格等,销售额7000元,利润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未明码标价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该案件的处罚,对经营商户起到警示作用,也提醒经营者珍惜自身信誉,切实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相互监督,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 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舞阳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4年4月23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舞阳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000元。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舞阳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玉石温热理疗仪、电热褥垫、HOH-V8水质处理器等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并对现场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消费者的利益无小事,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决策中最重要的信息。当每件商品有了公开标示的价格,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得以保障,对商品的优劣比较也才有操作的基础,也才谈得上公平诚信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杜绝各类变相价格欺诈的“套路”,引导和鼓励商家恪守道德底线,坚持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塑造经营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畅通并拓展消费者投诉及维权渠道,增加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博弈中的砝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从而营造一个诚信、安全、放心的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四 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颍县某保健服务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4月29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颍县某保健服务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款480元。
2024年4月15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在对临颍县台陈镇临颍县培彤保健服务馆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外门口以及附近张贴悬挂内容为“新白马寺贴专治颈肩腰腿痛”横幅广告,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遂于当日立案。经查,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在临颍县台陈镇开设临颍县培彤保健服务馆,利用新白马寺贴从事保健养生服务;经营期间为招揽生意店外门口以及附近张贴悬挂内容为“新白马寺贴专治颈肩腰腿痛”,横幅广告五条;横幅制作张贴悬挂费用共计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新白马寺贴是普通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介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蒙骗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警惕商家混淆视听、偷梁换柱的宣传用语,加强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五 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4年4月3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某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7500元。
2024年2月26日,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某农资店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项目氯离子项目高于技术要求,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江苏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1.5吨(30袋),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查处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复合肥料,不仅在于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收入,维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在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通过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可以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性。